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3.1 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見附件2);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見5.2、附件2);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見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見附件2);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見5.1、附件2);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4 許可程序4.1 申請和受理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4.1.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產品名稱”欄填寫摩擦材料,“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欄按表1中的產品品種填寫企業申報的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按表1中的“規格型號”填寫企業申報的最高等級(牌號)(用括號寫在產品品種后面)。例如:企業生產3類、2類汽車用鼓式制動器襯片,則申請書“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填寫“汽車用鼓式制動器襯片(3類),生產許可證檢驗只檢驗3類汽車用鼓式制動器襯片。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適用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4.1.1.4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達標證明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各一份,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4.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4.1.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4.1.4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按產品標準規定批量分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