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 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移動圖片(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CE是法語的縮寫,英文意思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歐洲共同體,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
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 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 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 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標志,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質量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CE標志。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 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20世紀40年代,西歐國家感到,要在美蘇兩大國之間保證自己的安全,提高國際地位,加快經濟發展,必須聯合起來,因此力推歐洲一體化進程。歐洲一體化可分五個層次: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統一大市場、經濟貨幣聯盟和政治聯盟。
CE認證可以說是當今世界上最先進的產品符合性評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塊概念,一種適用CE標志的產品的評估由評估模塊和由這些評估模塊組成的評估程序組成。一般來說,評估模塊有以下幾種: A:自我宣稱(由生產者自我宣稱,并提供產品關鍵技術資料) B:型式測試(由歐盟公告機構進行產品全面測試) C: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的工廠審查 D: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及其質量管理體系的工廠審查 E:公告機構針對質量管理體系對貿易商等中間商進行審查 F:公告機構針對進口歐盟上岸的批量產品進行審查 G:公告機構對于進口歐盟的尚未進行型式測試的產品進行包括型式測試的全面審查
CE認證-流程
此流程適用于廠商找第三方實驗室申請CE認證的流程: (第一方是組織內的實驗室,檢測/校準自己生產的產品,或委托某實驗室代表其檢測/校準自己生產的產品、數據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自己生產的產品質量。第二方也是組織內的實驗室,校準/檢測供方提供的產品,或委托某實驗室代表其檢測/校準供方提供的產品,數據為我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供方產品質量。第三方則是獨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為社會提供檢測/校準服務的實驗室,數據為社會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社會產品質量。另外,第一、二、三方實驗室是可以互相轉換的,第三方可以編程第一、二方,而第一方也可以同時是第二方。如果實驗室是某機構中從事檢測或校準的一個部門,且只為本機構提供內部服務,則該實驗室就是一個典型 第一方實驗室. ) 1. 制造商相關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申請。 2.申請人填寫CE-marking申請表,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實驗室(必要時還要求申請公司提供一臺樣機)。 3. 實驗室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 4. 申請人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 5. 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 6. 實驗室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 7. 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 8. 技術文件審閱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書寫。 9.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實驗室將通知申請人改進。 10.如果試驗不合格,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允許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如此,直到試驗合格。申請人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 11.本頁第9、10條所涉及的整改費用,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收費通知。 12.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費用。 13.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產品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TCF),以及CE符合證明(COC),及CE標志。 14.申請人簽署CE保證自我聲明,并在產品上貼附CE標示。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 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 . 產品的型號,編號。 c .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 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 .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f . 產品電原理圖。 g . 產品線路圖。 h .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 . 測試報告 (Testing Report)。 j . 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證書(對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產品在歐盟境內的注冊證書 (對于某些產品比如:Class I 醫療器械,普通IVD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l . CE符合聲明(DOC)。
CE認證-可適用范圍: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個成員國,他們是: 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耳他、塞浦路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起初的歐盟15國: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英國、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 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2004年5月1起加入的10國: 1.塞浦路斯 2.捷克 3.愛沙泥亞 4.拉脫維亞 5.立陶宛 6.馬耳他 7.波 蘭 8.斯洛伐克 9.斯洛文尼亞 10.匈牙利 2007年加入歐盟的3個國家: 1.保加利亞 2.羅馬尼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