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需達到以下條件: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無論分居與否,只要滿足以上情形,便可要求賠償。這就是說,分居與離婚賠償沒有必然的聯系。分居與否,不影響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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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律網本期特約婚姻律師簡介

劉 兵 律師
擅長領域涵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司合規與治理、財富規劃與傳承,知名法律顧問、沈陽市沈河區政協委員、遼寧大學客座教授、沈陽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遼寧電視臺新聞正前方特邀評論員。先后獲得遼寧省優秀公益律師、沈陽市優秀民革黨員、遼寧大學優秀法律碩士畢業生等榮譽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