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權,也與建設社會主義道德新風范相悖。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離婚不會被限制?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幾點規定,這并不是剝奪男方的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在前述的三種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同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又明確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對于法定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應當包括哪些,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未做出具體規定。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個情形的限制,根據審判實踐來看,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后主動與他人發生關系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后賣淫,與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懷孕的;
2、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的;
3、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不盡快解決對嬰兒將造成嚴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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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律網本期特約婚姻律師簡介

劉 兵 律師
擅長領域涵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司合規與治理、財富規劃與傳承,知名法律顧問、沈陽市沈河區政協委員、遼寧大學客座教授、沈陽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遼寧電視臺新聞正前方特邀評論員。先后獲得遼寧省優秀公益律師、沈陽市優秀民革黨員、遼寧大學優秀法律碩士畢業生等榮譽稱號。


